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指南》的通知(教师司函〔2014〕55号)

  2015-08-05 来源:教育部网站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做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实施工作,规范指导各地组织实施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本指南,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实施细则,并报我司。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2014年7月7日

 

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指南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指导各地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教师〔2013〕13号)要求,特制定本指南。组织实施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各地要按照“以评促学、以评促用”的基本原则,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诊断测评、培训测评,探索实施发展测评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创新测评方式方法,明确责任分工,完善测评体系。要依据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科学确定测评内容,开发测评工具,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测评系统,确保测评结果客观有效。

第三条  各地要以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为抓手,帮助教师合理选学,保证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确保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成效。

 二、 测评内容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应用信息技术优化课堂教学能力、应用信息技术转变学生学习方式能力、应用信息技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能力。

第五条  诊断测评应涵盖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标准各项指标,帮助教师找准能力发展短板,确定学习目标,为教师有效选学提供依据;帮助各地把握教师培训需求,有针对性地建设课程资源。

第六条  培训测评重在衡量教师参训成效,包括网络研修与现场实践成效。要根据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课程标准确定测评内容,包括教师线上课程学习成效、线下实践任务完成情况和信息技术应用成果等。

第七条  发展测评重在通过测评系统,注重利用案例开展情境测评,为教师提供便捷有效的测评服务,帮助教师了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程度,科学评价能力发展水平。测评内容须密切联系教师一线教学和专业发展实际,反映教师应用信息技术优化课堂教学、转变学生学习方式、促进自身专业发展的程度。

 三、 测评方式

 第八条  各地要根据测评工作需要采取切合的测评方式。诊断测评以教师利用测评工具(系统)进行自测为主;培训测评由教育行政部门、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利用教师学习成效信息和实践成果证明等进行评价;发展测评应通过测评系统进行,以教师自测为主,有条件的省份可组织进行测评,为评定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水平提供依据。

第九条  各地要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成果,开发符合本地需要的测评工具(系统),也可直接选用或改造利用国家推荐的测评工具(系统)。

第十条  各地和中小学校要做好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实践环节的测评工作。要根据不同实践任务,采取现场评课、成果证明和分析案例等方式进行测评,要注重建立教师互评机制。

第十一条  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依托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测评信息,分析测评数据,优化测评管理流程,提升测评效率,不断提高测评服务水平。

 四、 测评实施

 第十二条  各地要做好全体中小学教师参训前进行诊断测评的组织工作。依据测评结果,教师进行合理选学,教育行政部门及时调整能力提升工程实施计划,培训机构完善培训方案、优化课程资源,中小学校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校本研修。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要结合培训实施进程,做好培训测评工作。培训机构会同中小学校将教师线上课程学习成效、线下实践任务完成情况和信息技术应用成果证明等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放相应证书。

第十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实施发展测评。要组织开发或选用符合本地需要的测评工具(系统),为教师进行能力发展测评提供便捷有效服务,激发教师学习和应用信息技术的主动性。

第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利用诊断测评、培训测评和发展测评结果,对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进行评定,为将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与教师资格认定、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和考核奖励等挂钩奠定基础。暂时不具备相关条件的省份可结合诊断测评和培训测评进行评定。

 五、 测评管理

 第十六条  教育部负责宏观指导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工作,对各地测评工作进行动态监测,利用信息管理平台汇集测评信息,定期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本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工作。要重点做好测评工具(系统)开发或选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及对培训机构、市县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实施测评的监管。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要做好参训教师诊断测评和培训测评的服务及相关组织工作。重点做好诊断测评工具与培训课程的衔接,确保教师有效选学;完善网络研修平台功能,做好教师线上学习的测评;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做好教师线下实践成效的测评。

第十九条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本地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工作。要会同培训机构,重点做好培训测评的管理以及对中小学校实施测评的监管。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本校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测评工作。要会同培训机构,重点做好教师诊断测评、校本研修和线下实践成效测评的管理,确保测评结果客观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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