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5-22   来源:发展规划科    浏览数:

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

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

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公主岭市,各县(市、区)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18〕13号)精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工商局

 

2018年416

 

 

 

 

 

 

 

 

 

吉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印发

附件1

 

吉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

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

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18〕13号)精神,有序、有效地开展我省专项治理行动,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一)治理有安全隐患和无资质的培训机构。坚持把确保学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二)治理语文数学等学科类超纲教超前学等“应试”培训行为。坚持把减轻学生校外负担放在最突出位置,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

(三)治理学校和教师中存在的不良教育教学行为。坚持把强化学校和教师管理提到更重要位置,各地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二、工作分工

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同负责的省、市、县三级工作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

(一)责任分工。省级负责宏观指导,对各市(州)治理工作及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情况进行督办;市级负责统筹协调,对所辖县(市、区)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和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情况进行督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是专项治理行动的责任主体,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公安、消防、城管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二)部门分工。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由教育、人社和工商、民政部门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等,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由教育、人社部门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办学许可证不具备办证条件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校外培训机构,教育民政、人社工商部门联合公安、消防、城管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办整改;对无证无照且不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三、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部署和摸底排查。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面部署,通过社区走访调研、中小学生和家长问卷调查、培训机构申报等多种途径,立即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分门别类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并报送自查报告(包括目前情况、主要问题、采取或已采取的主要措施)此项工作于2018年5月底前完成。

(二)集中整改。各地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审核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逐一进行整改落实,该办理证照的依法依规办理,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吊销证照的坚决吊销证照,全面纠正各种不良行为,摸排情况和整改落实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教育厅实行月报制度,全面掌握并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度。此项工作于2018年底前完成。

(三)专项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对各地的工作成效抽查检查,对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对举措实成效好的地区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此项工作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各地要紧紧围绕专项治理工作任务要求,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二)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迅速明确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职能处室(科室)及具体工作人员。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会同本地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人管,有人抓。要积极协调争取同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专项治理。要加强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畅通群众反映渠道。各地要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信箱,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确保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畅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

(五)加快建章立制。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经验做法,完善各项制度,加快建立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主动性、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履职尽责的重点,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要精心组织,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亲自部署,按照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明确工作职责,注重持之以恒,突出细节,环环相扣抓落实。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牵头部门统筹负责,配合部门主动做好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我省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对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鼓励支持其发展,不能因为开展专项治理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同时要充分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积极稳妥进行。

(四)要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和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治理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实效。请各地务必于4月30日前,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举报电话信箱及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具体职能处室(科室工作人员联系方式615日前报送自查报告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调查表》(附件2、附件3);1215前,报送专项治理整改报告7月开始,每月10日前报送月报表(附件4、附件5。以上报送内容各市(州)负责汇总本辖区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教育厅,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35852293@qq.com省教育厅将建立网上填报系统各地有关专项治理的经验做法和进展情况请及时报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举报电话: 0431-88905312;邮箱:jytzfhf@126.com

(责任编辑: 杨岳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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